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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

福島核事故

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日語:福島第一原子力発電所事故)是2011年3月11日在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的核事故,由日本東北地方太平洋近海地震和伴隨而來的海嘯所引發。這次事故在國際核事件分級表(INES)中被分類為最嚴重的7級,與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同級,是目前僅有的兩個7級事故。亦是人類史上第一次在同一座核電廠中,有超過一個反應爐發生核災,顛覆了核工業中所有核災應變計畫的想像。2015年3月調查發現,爐心內所有核燃料都已熔毀。這次事故是東日本大震災的次生災害之一。截至2019年3月,這次事故造成的受災區域面積幾乎與名古屋市相同(337平方公里)。

福島核子事故疏散範圍從核電廠半徑 3 公里,持續擴散到 20、30 公里,昔日家園成為「歸還困難區域」(年輻射劑量在 20mv 以上),需有特定事由、事先申請才能進出。此外,日本政府耗費 10 年持續進行除污工作,目前清除約 5 公分左右的表面土壤,但除污工作的範圍非常有限,不足令居民回到正常生活。

2020 年哈吉貝颱風侵襲日本後調查浪江町,有環保組織發現尚未除污的森林表土有流入古道川的跡象,再次污染居民的生活空間,最終更將進入太平洋。

長期以來核電廠會興建在海邊、河邊,便於取水過濾後冷卻反應爐。不過福島核災事故處理中,為了滅火直接取用海水澆灌反應爐,卻加速設備侵蝕速度,也殘留大量海水在廠區內。連同結構受損而持續滲入廠區的海水,截至 2021 年 3 月已達 125 萬公噸,而其中 77.8 萬公噸(約為 72%)尚未經過 ALPS 第二階段的廢水處理,經日本政府決議,將在 2023 年陸續排放至太平洋,引發臺灣在內的區域緊張與抗議。

國際核事件分級:第7級

起因

  • 2011年3月11日,日本仙台以東發生黎克特製9級地震,並引發高達15米的大型海嘯,令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六台發電機組中的五台出現電力中斷和受嚴重破壞。
  • 雖然1號至3號機組已於地震後即時自動停堆,但反應堆因失去電力供應(包括後備電源)而無法進行冷卻,導致反應堆堆芯溶化。
  • 因反應堆及乏燃料水池同時失去冷卻功能,反應堆堆芯熔化產生氫氣,最終引致廠房發生氫氣爆炸,輻射因而洩漏至大氣和海洋。

事故摘要

Caption: 極其罕見的黎克特製9級地震引發高達15米的大海嘯,導致核電站六台發電機組中的其中四台內外供電全部中斷

Caption: 冷卻功能失效令1至3號機組的反應堆芯熔解,導致氫氣爆炸,4號機組其後亦發生同類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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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tion: 輻射洩漏至大氣和海洋

影響

汲取經驗和改進

  • 福島事件後,世界各地均廣泛關注核電站抵禦嚴重天然災害和多重事故的能力。
  • 各國政府除了即時檢查所有核電設施的安全運作外,同時在國際層面展開不同的討論平台,包括國際原子能機構舉行的國際部長級會議,積極商討如何合力加強核安全及提升核事故的應變能力。
  • 中國政府亦下令對全國運行中及興建中的核電站進行全面安全檢查,並從福島事件中汲取經驗,加強核電站抵禦極端自然災害的預防和紓緩措施,以及提升核電站處理緊急事故的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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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事故帶來的挑戰

2011年的福島核事故引發全球對核能行業安全的高度關注。各國均從中學習,同心協力建設一個安全的未來,其中包括加強核安全的國際合作,加強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管角色,以及制定安全設計和抵禦多重天災的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針對核電站面對嚴重事故的安全設備和應急能力,各國相繼在數年內完成設置更完善的電站安全設備、流動安全設備和地區應急支援。

與此同時,日本國會於2011年10月頒布法規,成立的「東京電力福島原子力發電所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這次核事故,辨識事故的主要問題,並提出改善建議。委員會於2012年7月發表調查報告,為日本以至全球的核能行業上了寶貴的一課:

  • 事故屬「人為」災難。
  • 災難為「日本製造」。
  • 事故的根本原因在於組織及監管制度不足,導致決策和行動上失誤。
  • 首相府、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危機管理及應變系統未能適當運作。
  • 各方的角色與權責沒有清楚界定,引致混淆錯亂。
  • 必須進行根本性的改革以防止災難再度發生。

日本已採納調查報告的建議,改善相關的安全措施,並加強核安全監管機構的獨立性。福島的教訓令全球核能行業的管理層更注重安全,紛紛為讓應變制度及措施更完善進行全面檢討。

中國於福島核事故後的安全檢查

福島核電站於2011年3月發生核事故後,中國國務院要求全國核設施需進行綜合安全檢查,於2011年4月至12月由國家核安全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及中國地震局負責,並於2012年5月提呈報告予國務院審批,最後於6月公佈。

檢查範圍包括運行中及建造中的民用核電站、作研究用途的核反應堆和臨界裝置、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以及尚未動工的民用核反應堆。報告證明中國核設施管理完善,符合國家及國際標準。

  • 運行中的核設施已全面採納國家核安全標準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最新安全標準,足以應對一般事故,以及能預防和緩解某些嚴重事故,保障整體的安全性。
  • 建造中的核電廠基本上達到中國現行核安全法規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最新標準,在選址、設計、製造和建設等環節均實施有效管理,保證質量受控。
  • 作研究用途的反應堆和輻射裝置一直受到有效監管,符合中國現行核安全法規;早期作研究用途的反應堆和臨界裝置均已整改,其安全亦獲得保障。
  • 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自建設起,一直受到有效監管,可確保安全。

上述核設施的選址均已對地震和洪水進行充分的檢視與評估,故此發生類似福島的極端多重自然災害的可能性極低。核設施的輻射排放和環境監測顯示,其排放的輻射物質遠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限值,而周邊環境的輻射水平亦保持在天然落差範圍內。同時,為提高中國核電廠及其他核設施的安全水平,國家核安全局提出了相關的改進要求,包括短期、中期和長期計劃。

大亞灣核電站於福島核事故後的安全檢查

「關於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情況的報告」確定大亞灣核電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並已制定嚴重事故管理指引。多項改進措施已完成,進一步提升大亞灣核電站的安全性及延續其長期的安全紀錄。

短期措施
  • 防水封堵。
  • 增設移動電源和移動泵。
  • 完善地震監測設置,提高抗震能力。
中期措施
  • 防洪改進措施,進一步評估地震及海嘯的風險。
  • 針對其他外部事故進行安全評估。
  • 強化「嚴重事故管理守則」。
  • 改進消氫設施。
  • 提升緊急應變能力。
  • 加強公眾宣傳和信息公佈:完善通報程序和開展宣傳計劃。
長期措施
  • 開展外部事件發生機率的安全分析:制定工作計劃、完成國內外情況研究,並按照計劃開展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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