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事故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日語:福島第一原子力発電所事故)是2011年3月11日在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的核事故,由日本東北地方太平洋近海地震和伴隨而來的海嘯所引發。這次事故在國際核事件分級表(INES)中被分類為最嚴重的7級,與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同級,是目前僅有的兩個7級事故。亦是人類史上第一次在同一座核電廠中,有超過一個反應爐發生核災,顛覆了核工業中所有核災應變計畫的想像。2015年3月調查發現,爐心內所有核燃料都已熔毀。這次事故是東日本大震災的次生災害之一。截至2019年3月,這次事故造成的受災區域面積幾乎與名古屋市相同(337平方公里)。 福島核子事故疏散範圍從核電廠半徑 3 公里,持續擴散到 20、30 公里,昔日家園成為「歸還困難區域」(年輻射劑量在 20mv 以上),需有特定事由、事先申請才能進出。此外,日本政府耗費 10 年持續進行除污工作,目前清除約 5 公分左右的表面土壤,但除污工作的範圍非常有限,不足令居民回到正常生活。 2020 年哈吉貝颱風侵襲日本後調查浪江町,有環保組織發現尚未除污的森林表土有流入古道川的跡象,再次污染居民的生活空間,最終更將進入太平洋。 長期以來核電廠會興建在海邊、河邊,便於取水過濾後冷卻反應爐。不過福島核災事故處理中,為了滅火直接取用海水澆灌反應爐,卻加速設備侵蝕速度,也殘留大量海水在廠區內。連同結構受損而持續滲入廠區的海水,截至 2021 年 3 月已達 125 萬公噸,而其中 77.8 萬公噸(約為 72%)尚未經過 ALPS 第二階段的廢水處理,經日本政府決議,將在 2023 年陸續排放至太平洋,引發臺灣在內的區域緊張與抗議。 國際核事件分級:第7級 起因
事故摘要Caption: 極其罕見的黎克特製9級地震引發高達15米的大海嘯,導致核電站六台發電機組中的其中四台內外供電全部中斷 Caption: 冷卻功能失效令1至3號機組的反應堆芯熔解,導致氫氣爆炸,4號機組其後亦發生同類爆炸 Insert ne_s_19 Caption: 輻射洩漏至大氣和海洋 影響汲取經驗和改進
福島核事故帶來的挑戰2011年的福島核事故引發全球對核能行業安全的高度關注。各國均從中學習,同心協力建設一個安全的未來,其中包括加強核安全的國際合作,加強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管角色,以及制定安全設計和抵禦多重天災的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針對核電站面對嚴重事故的安全設備和應急能力,各國相繼在數年內完成設置更完善的電站安全設備、流動安全設備和地區應急支援。 與此同時,日本國會於2011年10月頒布法規,成立的「東京電力福島原子力發電所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這次核事故,辨識事故的主要問題,並提出改善建議。委員會於2012年7月發表調查報告,為日本以至全球的核能行業上了寶貴的一課:
日本已採納調查報告的建議,改善相關的安全措施,並加強核安全監管機構的獨立性。福島的教訓令全球核能行業的管理層更注重安全,紛紛為讓應變制度及措施更完善進行全面檢討。 中國於福島核事故後的安全檢查福島核電站於2011年3月發生核事故後,中國國務院要求全國核設施需進行綜合安全檢查,於2011年4月至12月由國家核安全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及中國地震局負責,並於2012年5月提呈報告予國務院審批,最後於6月公佈。 檢查範圍包括運行中及建造中的民用核電站、作研究用途的核反應堆和臨界裝置、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以及尚未動工的民用核反應堆。報告證明中國核設施管理完善,符合國家及國際標準。
上述核設施的選址均已對地震和洪水進行充分的檢視與評估,故此發生類似福島的極端多重自然災害的可能性極低。核設施的輻射排放和環境監測顯示,其排放的輻射物質遠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限值,而周邊環境的輻射水平亦保持在天然落差範圍內。同時,為提高中國核電廠及其他核設施的安全水平,國家核安全局提出了相關的改進要求,包括短期、中期和長期計劃。 大亞灣核電站於福島核事故後的安全檢查「關於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情況的報告」確定大亞灣核電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並已制定嚴重事故管理指引。多項改進措施已完成,進一步提升大亞灣核電站的安全性及延續其長期的安全紀錄。 短期措施
中期措施
長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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