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香港的版權法例

版權是甚麼?

版權(著作權)的誕生

版權,又稱著作權,英文名copyright,即是「複製的權利」。當時社會的印刷術並不普及,附隨於著作 (或原創作品) 的出版印刷被視為重要權利。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為英國《安娜法令》(Statute of Anne),由英國安妮女王於1709年頒布,保護作者的權利,不僅是出版者的權利。《大清著作權律》則是中國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的法律,以「凡稱著作物而專有重製之利益者」定義著作權(版權)。

現時版權的定義

今天所說的版權,一般是指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原創作品的第一擁有人就是作品的作者。例如某本著作的作者,就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當作者完成創作,他會自動擁有該作品的版權。
如果是公司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至於委托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取決於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50年為止。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隨著時代變遷,著作或原創作品已不限於書籍,種類包括:
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
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
戲劇作品(如舞台劇);
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
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
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
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

獲賦版權的作品不一定要有所謂獨具匠心、創意非凡的藝術價值,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片,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法

設立版權法的目的,就是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及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的報酬,另一方面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種意念及資訊。基本上,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者有關的製成品,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例如,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於侵權行為,但如果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則不是侵權行為。

例外情況

為了平衡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的利益,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部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因此是使用的「質」而非「量」的問題。例如,某樂曲中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法例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評論、批評和新聞報導,並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不過使用者使用版權作品時仍需小心,以免觸犯侵權行為:譬如使用者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則有機會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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