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版權法概況現時香港的《版權條例》於1997年6月27日生效,屬《香港法例》第528章,並不時被檢討和修訂。條例旨在保障及平衡版權擁有人及社會的經濟利益,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同時容許社會各界人士取用各種資訊。 版權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另外,作出現場表演的表演者,以及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的人士,亦會受到法例的保障。 作品若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是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以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法例如何保護版權甲) 民事控告: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而擁有人可制止的活動因應作品種類而有不同之處,但基本而言,擁有人享有獨有的複製權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擁有人可針對侵權者尋求一切所需的濟助,例如以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交付侵權物品令、披露有關侵權物品之供應及/或交易資料令、損害賠償及訟費裁決。 自《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及《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的有關條文制定後,規管輸入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法律經已放寬。自2003年11月28日起,有關平行進口的限制已不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的物品」(一般稱為「電腦軟件產品」)。不過,如果電腦軟件產品的主要賣點為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的組合,則有關限制仍繼續適用。
此外,任何人製造或售賣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亦會招致民事責任。海關亦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的支援。 乙) 刑事制裁: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該部門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調查侵權案件,亦有權沒收懷疑侵權的複製品。 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就每份侵權物品被罰款港幣50,000元。 有關版權的刑事罪行亦包括:
任何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非侵權行為在現行的《版權條例》下,以下情況將不視為侵權行為:
公平處理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第37-88條,一些使用版權作品的行為會被法例允許,而不會構成侵犯版權。這些行為一般涉及教育、圖書館及資料庫、公共行政的不同種類活動,以及其他使用版權作品的雜項用途。 在允許的作為之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是「公平處理」行為,《版權條例》的「公平處理」涉及兩個要素:
任何為其他目的 (包括為私人使用或慈善目的) 而進行的行為,都不算是公平處理。這與美國版權法中的「公平使用」抗辯截然不同,美國版權法的「公平使用」並無局限某幾種目的,所以可作為被指控侵權的一般抗辯理由。 要決定處理版權作品是否公平,法庭會考慮以下四項因素:
最基本的考慮因素是,有關的處理不應該與版權擁有人正常利用作品時有所衝突,亦不應該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利益。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作的公平處理,明確容許教師將版權作品複製品,上載到學校內聯網作教學用途。如要作出此安排,除了考慮上述有關處理是否公平的四項因素之外,還要符合額外兩項條件:
其他允許的行為除了公平處理,《版權條例》包含一些特定條文,容許就教學目的而對版權作品進行某些行為,較重要的包括以下幾項:
其他《版權條例》允許的作為,較重要的如下:
*讀者可於以下連結,下載及瀏覽香港《版權條例》全部條文: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