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香港的版權法例

概述

2014年6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現時已經在立法會通過二讀,尚未三讀通過。以下會概述這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要點:

擴大版權豁免的範圍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增設更多項版權豁免,在修訂條例通過後,以下的情況不會視為侵權行為:

  1. 戲仿:戲仿是仿效某作品故意誇張,營造滑稽效果。如果使用原曲改歌詞以達至戲仿效果則可以豁免。然而,若是抒發個人情感或展示才藝。例如網絡歌手一字不改地重唱歌手作品上載至社交網站,或有機會侵權。
  2. 諷刺或模仿:使用作品時,如果是明顯或隱含地表達出批判意味,則獲屬豁免的範圍。
  3. 評論時事:新聞機構引用文章、相片等作品,以作為時事、新聞的內容,則可豁免。
  4. 引用:譬如在即時通訊軟件 (如whatsapp) 或討論區以電視、電影對白截圖作溝通可以豁免;可是若大篇幅引用作品,例如把整齣電影或電視劇都製成截圖並分發予其他人,則難獲豁免。
  5. 教學用途,或於圖書館和博物館使用

法庭裁決的考慮因素

新修訂的條例擴大了版權豁免範圍,使用作品時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最終決定權在法庭,而法庭會因應四方面作出裁決:

  1. 二次創作作品是商業性質或非牟利作品?
  2. 新作品取用原作品的數量及質量
  3. 作品的性質
  4. 新作品為原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帶來多少影響?會否取代原作品?

科技中立的傳播權利

草案建議的「科技中立」為版權擁有人引入新的專有權利,保障版權擁有人在數碼環境,即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使用及傳播作品。此外,亦避免因科技發展令數碼環境產生重大改變而須修訂法例。

安全港條文

「安全港」條文希望平衡版權擁有人、使用者和中介者之間的利益,建立一套在法庭訴訟外,能夠迅速和有效地處理侵權指控的機制,並非針對特定的、某一類作品。

建議增訂的安全港條文,訂明聯線服務提供者 (如互聯網供應商) 如果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在得悉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關活動,就只須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

對使用者而言,安全港也會提供一個公平和透明的機制,讓他們在被指控侵權時提出異議通知,陳述為何他們的作品不應被移除,有助保障使用者的表達自由。

如需閱讀及了解詳細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可瀏覽以下網址: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41824/cs320141824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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