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香港的版權法例

歷年《版權條例》修訂回顧

香港的《版權條例》於1997年6月生效,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創作的內容、形式、載體及資訊流通的狀態有著急劇的變化。為保障版權持有人及作品使用者的權益,條例在過去二十多年間,因應不同的情況作出多次的修訂,現大致回顧修訂情況:

1997《版權條例》

6月24日,立法局通過《版權條例》草案,訂明在互聯網上發放的作品,與經其他媒體發放的作品一樣享有版權保護。這是香港首條正式的版權法。

2001

2月7日,政府當局擬於《版權條例》引入「最終使用者刑事法律責任」,但引入刑責被指影響資訊流通及教學,引起社會極大爭議。

4月12日,政府建議修訂條例草案,暫停實施條例中涉及「複製印刷媒體」,包括報章、雜誌、期刊和書籍;廣播、有線傳播;下載互聯網上的資料等的刑事責任條文。6月20日,《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刑事責任僅適用於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11月1日,政府發出諮詢文件,檢討《版權條例》的若干條文,就是否容許因教育目而在「合理範圍」內複製作品、容許非牟利團體把印刷本的作品以凸字或其他特殊方式轉錄、食肆等公眾地場播放非收費節目等問題進行諮詢。

2002

2月4日,政府建議落實《2001 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限制刑責範圍,並放寬在教學上使用版權物品等。6月25日,當局把《2001 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中的「暫停實施」安排的有效期延展一年,由2002年7月31日至2003年7月31日止。

7月8日,當局正式提出《200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以包含《2001 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後更名為《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2003

2月14日,當時的《2001年條例草案》委員會更名為《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及《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該條例有效期,由2003年7月31日進一步延展至2004年7月31日。

7月2日,立法會正式通過《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2004

3月24日,立法會亦通過《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未有包括爭議甚大的「最終使用者刑事法律責任」。12月9日,當局再次提出檢討《版權條例》的若干條文的諮詢文件,就上述議題再進行諮詢。

同年,立法會亦討論於互聯網下載電影的侵權問題,並就「有關點對點檔案共用及侵犯版權的事宜」進行研究。

2005

1月,香港海關拘捕以BT分享電影的「古惑天皇」,他被判監3個月。立法會就此進行多次討論,當局則就如何修訂版權條例與業界進行諮詢。

2006

3月29日,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就「業務最終使用者分發刑責」方面,如侵權活動超越數量界限 (又稱「安全港」),並且是定期或頻密地進行,則會引致刑事責任。條例亦訂明刑責不適用於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

12月,政府進行「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的公眾諮詢,就上載及下載版權作品是否應訂為刑事、版權權利擴展至所有傳播模式、互聯網供應商角色等問題進行諮詢。

2007

《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6月27日獲立法會通過。

2008

政府公佈「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的公眾諮詢結果,並建議擴展現有的版權條例,由僅包括「廣播」版權作品的權利,涵蓋至所有傳送模式的傳播權利。在互聯網供應商角色方面,政府建議設立「三方協作機制」(即互聯網供應商、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代表),制訂自願性的互聯網供應商實務手則。

2009

4月24日,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訂明不構成複製及分發罪行的數字界線 (即上文提及的「安全港」),11月18日獲立法會通過。

政府在11月表明,計劃按2008年「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公眾諮詢結果,全面修訂《版權條例》,確認版權擁有人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作品的權利 (不限於複製品),並立法訂明互聯網供應商的責任。

2010

有網民創作諷刺政黨民建聯的T恤「禮義廉」,並於年宵檔位寄賣,遭海關以涉違《版權條例》充公,最終並無正式落案起訴。

2011

6月3日,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訂定「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讓版權擁有人可通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並訂立「安全港」,免互聯網供應商承擔過多責任。

該條例草案推出時,亦出現了爭議。時任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把「惡搞」視作「精神損害」及「貶損處理」,界定為「損害版權持有人利益」的侵權行為,激起網民不滿。7月的立法會公聽會上,支持立法、持有版權的跨國商業集團,及關注網絡自由的民間組織就此議題爭持不下。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表示,政府當局曾考慮把「政治諷刺」納入豁免條款,但在「臨門一腳」擱置了相關的條款。12月4日,逾百名網民遊行反對條例草案。

2012

5月,立法會議員陳偉業、黃毓民及梁國雄發起「拉布」戰,阻止替補機制、五司十四局及版權條例通過。

6月15日,版權業界召開聯合記者會,同意豁免惡搞刑責,但未有包括「二次創作」。6月25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宣佈撤回《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擬讓路五司十四局先行,但五司十四局亦無法在7月17日立法會會期結束前通過。

2013

7月11日,政府重推《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並就在版權制度下如何處理戲仿作品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提出三個方案:

方案一:是澄清現時《版權條例》 (第528章) 相關條文,此方案下,法例會強調法庭在審裁時,應考慮有關侵權行為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以及訂定相關因素供法庭參考、如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分發的方式和規模及分發的侵權複製品是否構成原作品的替代品。

方案二:提供有條件刑事豁免,即戲仿作品如沒有對版權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捐失」,將不會構成刑責。

方案三:提供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戲仿作品將不涉刑事及民事責任;至於某項處理是否公平,最終須由法庭作出決定。參考目前《版權條例》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考慮因素包括原作品性質、被處理部分所佔數量和實質分量等。

當時公眾的關注點是「戲仿」的定義不清,而且二次創作種類繁多,擔心未能全面豁免,而「超乎輕微的經濟捐失」定義亦模糊。

9月21日,網絡民間組織提出「第四方案」,建議除了豁免「戲仿作品」、「諷刺作品」、「滑稽作品」及「模仿作品」幾個範疇,同時豁免非牟利或非業務用途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簡稱UGC)。11月4日,立法會舉行公聽會,版權業界表明不支持網民提出的「第四方案」。

12月,政府公佈諮詢報告,收到2,455份意見書,當局質疑「第四方案」能否符合《TRIPS協議》和《伯爾尼公約》「三步檢測」的國際標準。

2014

3月12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同意要符合「公平處理」的原則,戲仿作品便能獲豁免民事和刑事責任。

6月13日,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擴闊現行法例下的版權豁免範圍,包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引用;聯線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以配合技術上的需要,使數碼傳送過程順暢;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教學 (特別是遙距學習) 以及方便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的日常運作。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至今 (2016年) 仍在審議當中,將於另一部分詳細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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