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職業安全與健康

香港職業安全發展史

1922年

香港第一條明確保護勞工的法例獲得通過,名為《工業僱用兒童條例》,清楚訂明禁止10歲以下的小童在工廠工作,並限制工作時間, 這是香港最早專為保護童工而立的法例。

1929年

制訂《工廠僱用 婦女、青年工及兒童條例》,進一步收緊工廠僱用婦孺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

1927年

在華民政務司之下成立勞工分署,處理工會、勞資糾紛和生活水平等事務。 另外成立勞工顧問委員會,成員主要是大公司、政府部門和軍部的代表,並無工人代表參與。

1932年

通過《工廠及工場條例》,1937年修訂。這是香港首部工業安全法例,把勞工保護官的職務從華民政務司轉移至巿政局主席,同時授予市政局規管某些行業的工廠、工場,以及僱用女工、青年工和童工的權力。

1938年

政府設置一個專責辦事處主理勞工事務,負責巡視工作場所、研究改善勞工法例和調解勞工糾紛等。

1946年

政府將勞工顧問委員會發展為一個由勞、僱和政府等三方代表參與的組織,由勞工事務主任擔任當然主席。同年, 勞工辦事處脫離華民政務司署,成為獨立部門(即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亦改稱勞工處處長。 勞工顧問委員會就有關勞工事宜,包括法例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向勞工處處長提供建議。

1953年

設立工廠督察,取代衛生署的健康督察,專責巡查工廠的安全。

1955年

港府修訂《工廠及工場條例》,改名為《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保障已註冊工業經營場所內的工人安全和健康,至於其他工業場所如「4-2」則不受監管。

1964年

勞工處成立工廠督察科,視察工廠及建築地盤,執行相關法例,並檢 控違例人士和機構。有需要時,工廠督察可向法庭申請頒布令,禁制一切可能對工人造成嚴重身體損傷的危險做 法或機器。除執法外,工廠督察還向業界傳遞工業安全訊息,身兼教育和宣傳的工作。

1967年

立法局通過一項法案,分期減少女工及青年工人的工作時間。

1968年-1978年

全面改革勞工法例,縮短工人的工作時間,僱員每月有四天休假。又訂立勞工賠償新例,擴大保障範圍並提高賠償金額,女工則可享有有薪產假。 此外港府針對危險機械、工序及行業通過了十多條規例,例如《工 廠及工業經營(木工機械)條例》(1971年)、《工廠及工業經營(電解鉻工序)條例》(1972年)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1978年)等,要求工作場所東主採取適當措施,以達致認可的安 全及健康標準。1974年通過《建築地盤(安全)規例》,以加強對建 築地盤安全規管,為建築工人定下安全指標。 勞工顧問委員會於1978年成立「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這是首個由政府(勞工處)、僱主以至僱員三方參與 的組織,並加入學術及專業機構的代表,共同為改善工業安全而作出努力。

1980年至1985年

面對工業意外數字不斷攀升,港府繼續推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政策,並通過多條《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管理一些危險工序,例如電力安全、貨運碼頭吊運和防火等。另外還開始關注職業健康的立法,例如石棉和致癌物質,以及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 建造業、紡織業、塑膠業、船舶建造與修理業、五金製品業及電子業,當年發生較多工業意外的行業。當局在1980年至1985年間,先後為這六個行業設立安全工作小組委員會,隸屬於勞顧會的「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由僱主、工人及政府代表組成,促使這些行 業注重工作安全,包括編製安全操作守則及小冊子、舉辦安全工作研討會、工業安全嘉年華會及安全工作比賽等。

1986年

通過《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訂明承建商如僱用100名或以上的工人在建築地盤工作,必須僱用一名全職及已註冊的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推動建造業的安全。這是政府首次強制要求某些危險行業僱用專責的安全主任,協助承建商確 保工人在安全的環境下工作。

1987年

成立安全計劃推廣組,協助工商業機 構成立有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的安全委員會,制訂安全制度和推行安全活動,以樹立僱主和僱員預防工業意外的自律精神。

經過十年籌備,勞顧會屬下的「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在 1987年更名為「工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為將來立法通過 成立職業安全健康局作準備。

1988年

法定組織「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即後來的「職業安全健康局」)正式成立,其職能主要是透過宣傳、教育、訓練研究及顧問等工作,提高不同行業僱主、僱員和社會大眾對職業健康和安全的認 識,建立安全健康工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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