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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與健康

定義和簡史

職業安全與健康(OSH),簡稱為職業健康或職業安全,是一個涉及工作場所人員的安全、健康和福祉的跨學科領域。 職業安全與健康涉及職業醫學和職業健康領域。 職業健康和安全計劃的目標是促進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職業健康和安全還保護所有可能受到工作環境影響的公眾。根據聯合國官方估計和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聯合估計,每年有近 200 萬人死亡。由接觸職業危險因素引起。全球每年有超過 278 萬人死於工作場所相關事故和疾病,相當於每 15 秒就有 1 人死亡。此外,每年還有 3.74 億人次非致命工傷。據估計,每年因工傷和死亡造成的經濟負擔約佔世界國內生產總值的4%。

職業健康是一個跨學科的醫學領域,旨在使個人在進入勞動力市場時對健康的傷害最小。

在普通法管轄區,雇主有普通法義務(也稱為註意義務)合理照顧僱員的安全。此外,立法可能會規定其他一般義務、引入具體義務或設立有權監管職業安全事務的政府機構。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職業健康涉及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的各個方面,重點是危害的一級預防。

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和監管是一個相對較新的現象。工業革命後,隨著工人運動的興起,回應工人的關切,工人的健康開始被視為與工作相關的問題。 1700 年的 De Morbis Artificum Diatriba 概述了化學品、灰塵、金屬以及重複或暴力運動對健康的危害以及 50 多種職業的工人遇到的其他疾病的致病因素。

在英國,19 世紀早期(1802 年之後)出於對在棉紡廠工作的兒童健康狀況不佳的擔憂,工廠法應運而生。 1833 年的一項法律設立了專門的專業工廠檢查員。 檢查局的首要任務是限制紡織行業兒童和青少年的工作時間。應工廠監察局的要求,1844 年頒布了一項法律,對紡織行業女性的工作時間做出了類似的限制,並規定了看守機器的義務。 1840 年,皇家委員會公佈了關於採礦業工人工作條件的調查結果,記錄了他們必須在極其危險的條件下工作以及頻繁發生的事故。該委員會激起了公眾的憤怒,最終頒布了 1842 年《採礦法》。該法案設立了礦山和煤礦檢查局,導致了許多起訴和安全改進。到 1850 年,檢查員可以自行決定進入並檢查房屋。奧托·馮·俾斯麥於1883年頒布了第一部社會保險法,於1884年頒布了第一部工人賠償法。這是西方世界第一部法律。

自1950年以來,國際勞工組織(ILO)和世界衛生組織對職業健康擁有共同的定義。該定義由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職業健康聯合委員會1950年第一屆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第十二屆會議修訂。定義如下: 「職業健康的主要重點是三個不同的目標:(i)維持和促進工人健康和工作能力,(ii)改善有利於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和舉措,以及(iii)發展改善工作場所組織和工作文化支持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可以促進積極的社會環境和平穩的運營,提高企業生產力。

職業健康領域的人員來自廣泛的學科和專業,包括醫學、心理學、流行病學、物理治療和康復、職業醫學、人為因素和人體工程學等。關於廣泛的職業健康問題的專家建議。其中包括如何避免某些導致職業問題的既存條件、正確的工作姿勢、休息頻率以及可以採取的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質量的特徵是(1)反映職業傷害水平的指標;(2)用人單位平均缺工天數;(3)員工對工作條件的滿意度;(4)員工可依附性。

國際勞工組織為推動全球預防職業災害及職業疾病,將每年的4月28日定為世界職業安全衛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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