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台灣最高檢特偵組偵結起訴陳水扁所涉的四項弊案,起訴書請法院給予最嚴厲之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指扁「品性欠佳、毫無悔意、手段惡劣」 起訴書在陳水扁犯行部分主要敘述如下:被告陳水扁於就職二任總統時,皆依照憲法第48條規定宣誓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詎其行為竟與上述誓詞完全相左,在「國務機要費」中甚至教唆部屬偽證、偽造證據,並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冀求脫罪,毫無悔意。 在龍潭購地弊案及洗錢案中,極力撇清罪行,甚至推卸罪責予無奈配合之公務員,品行欠佳。又因貪瀆獲取之不法利益龐大,利用公權力牟利過程,嚴重破壞公務體制之正常運作,危害非輕。其透過複雜手續洗錢至國外,非動用司法互助,無法追查,犯罪手段惡劣。而貪瀆所得明知係留由陳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從事國外公共事務為詞狡飾,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貴為總統之尊,非但無法為民表率,甚至貪瀆醜聞,流傳國際,犯罪所生之損害深重,請審酌其辜負國民付託之程度,依其宣誓誓詞,給予最嚴厲之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指珍「手段惡劣貪得無厭品行甚差」 最高檢查署對被告吳淑珍的起訴書,用詞之重可謂台灣司法史之最。起訴吳淑珍的主文如下: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吳淑珍身為總統夫人,理當輔佐總統,盡心「國事」,況長年享受政府最優渥俸給,生活已甚富裕,竟利用總統夫人地位,為圖夫妻及子子私利,巧取公務及私人巨額不法財物,再以人頭洗錢隱暪犯罪所得財物。 起訴書中指出,吳淑珍洗錢手法遍及台灣內外各地區,追查困難,犯罪手段十分惡劣。復利用權勢大而蓄積財物,貪得無厭,品行甚差。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強調,吳淑珍犯罪後不但否認犯行,更推諉責任予聽命無奈之公務員,犯罪後態度卑劣。吳淑珍為搜刮財物,竟利用總統夫人身分,在官邸任意指揮政府官員,大肆干政,嚴重紊亂行政體制,並妄費公帑,犯罪所生危害重大。 檢察官希望法官請審酌吳淑珍毫無悔意,及因其個人貪婪成性,用權勢,敗壞官箴等情事,予以從重刑。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指扁子媳未全面交待 不見悔意 起訴書請法院給予協助父母陳水扁、吳淑珍洗錢的扁家子媳陳致中、黃睿靚從重量刑,不得因協助洗錢的對象是父母,而援引洗錢防制法條文獲得減刑,等於是求處兩人七年有期徒刑之意。 陳致中、黃睿靚之前一再強調,他們是「單純的人頭」、「受支配的人頭」,顯然並未得到檢察官採信。同時,根據起訴書陳致中、黃睿靚兩人的犯行並無輕重之別;亦即外界之前所推測的,陳致中比較重,黃睿靚比較輕。 起訴書在陳致中、黃睿靚的部分,主要敘述內容如下: 雖被告陳致中 、黃睿靚係對於直系血親與同財共居親屬之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而有本件洗錢行為,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原得減輕其刑。惟審酌被告陳致中、黃睿靚實際上係本件洗錢案所涉海外資產之最主要受益人,然迄未就所掌控之海外資產為全面之交待,難認有何悔意,其利用法律專業知能操控不法所得之海外資產,惡性非輕,自不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請從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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