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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

畢馬威報告與民意調查比較

以下內容節錄自賀達理教授、麥潔儀博士及林大慶教授發表的報告:

1. 可引伸性

  • 畢馬威報告:除了受訪對象的吸煙率外,並沒有其他任何數據可與本港人口資料作比較。因此我們不能肯定報告結果是否可引伸至全港市民,甚而所有那些光顧食肆的市民。
  • 民意調查:受訪對象的資料經與最新公佈的人口統計數據作比較5 ,發現調查所包括年輕及受過高教育人士的比例較高。任何帶有混淆成份之年齡或教育程度分析,其差異需經適當調整。

2. 吸煙情況

  • 畢馬威報告:畢馬威報告指出食肆顧客之吸煙率為 31%,快餐店顧客有29% ,酒店有 24%,酒吧33% ,而總體為31% 。此數字與本港人口平均吸煙率相比高很多。
  • 民意調查:有14%餐館顧客表示他們吸煙,有16% 快餐店顧客吸煙,酒店有 11%而酒吧有35%。整體而言有15%為 吸煙者。
  • 相比其他數據:2000 年綜合住戶統計調查顯示本港人口之吸煙率為14.4%。

3. 每星期平均消費

  • 畢馬威報告:報告宣稱現時每星期之飲食消費額平均為港幣1,426 元。這數字等如本港每住戶每星期平均總開支的港幣1605 元的89%,這實在不合理。每戶之總開支包括用於食物、房屋、水電、衣物、交通及其他用品及服務的支出。
  • 民意調查:從受訪者所得資料,經過調整年齡及教育程度後,估計每星期飲食消費額為港幣512 元。
  • 相比其他數據:根據住戶開支統計調查2 ,以每月開支($3,471)除以4 計,每住戶每星期出外光顧食肆的總消費額為港幣868 元。 假若每戶平均有3.4人2 ,估計每人每星期消費額為港幣 255 元。假定每戶只有兩位成人在這方面消費,每人消費額則為港幣434 元。這明顯已否定畢馬威報告所指的$1,426 元 ,但卻很接近民意調查結果的512 元。

4. 光顧食肆人數

  • 畢馬威報告:以每星期平均消費$1,426 元及整個飲食業每年所公佈的收入計算,每年光顧食肆的只有930,000 人。這很清楚是低估了出外用膳人數達數百萬之多。
  • 民意調查:以每星期平均消費512 元計,每年光顧食肆的人數有二百六十萬。這才達到整個飲食業每年的總收入。
  • 相比其他數據:飲食業於1999 年的總收入為750 億,已包括酒店提供餐飲方面之收入3 。因旅客光顧酒店以外之食肆的消費約為85 億7 ,餘下之本地消費為665 億。以每星期消費1,426 元計,每年就需要差不多一百萬人來生產這 665 億的消費額,或需三百萬人每星期用510 元於飲食。
  • 從民意調查數據,我們計算出受訪對象有多少人會每月光顧食肆最少一次。答案是五百一十萬人。因此,民意調查看來有點高估了個人於這方面的消費,但畢馬威報告就高估得非常多。就民意調查來說,可能的解釋是有部份受訪者在報告每次光顧的消費額時將其他人的消費亦包括在其所付之帳單內。這項假設與每個住戶有兩個人出外用膳消費的數字相符(見2.2.3),相比民意調查所得512 元的數字,只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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