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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黨及總統選舉

台灣政府架構

台灣,又稱「中華民國」,並分為中央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最高領導為總統,其次為副總統,並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個院以行駛職權。台灣亦實行地方自治,有著兩個層級的行政區。

中央政府

一) 總統及副總統:

台灣的總統及副總統任期4年,由第9任開始由台灣人民直接選出。總統是台灣的最高領導 (其次為副總統),根據台灣的憲法行使職權,包括統率海陸空軍;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宣佈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予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總統府轄下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等幕僚團隊,就台灣的大計、戰略及國防等事項向總統提出意見,並備諮詢。台灣的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及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屬於總統府的直屬機關。

二) 行政院:

行政院屬台灣最高的行政機關,院長由總統任命,而副院長及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的會議主要議決重大的施政方針,以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及條約等案。

行政院直屬的機關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以及科技部等。

三) 立法院:

立法院為台灣最高的立法機關,由台灣人民直接選舉的立法委員組成。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人數共有113人,任期4年,他們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的權利。院長及副院長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提出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立法院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職權。

四) 司法院:

司法院為台灣最高的司法機關,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訟訴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全部由總統提名及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台灣憲法規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審判,並為終身職。

五) 考試院:

考試院為台灣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全部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的職權包括考試、公務人員的銓敘、保障、撫恤及退休,還有公務員的任免、考績、級俸、升遷及褒獎之法制事項。而考試院亦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

六) 監察院:

監察院是台灣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轄下有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以及審計長,全部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地方政府

根據台灣的地方制度法,主要劃分為兩級的行政區:

第一級行政區:直轄市、縣、(省級)市

「直轄市」、「縣」及「市」均設有自己的「政府」及「議會」。政府方面,由直轄市 (或縣、市) 民選出直轄市 (或縣、市) 長,負責對外代表直轄市 (或縣、市),管理直轄市 (或縣、市) 政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辦理自治事項及執行委辦事項。議會則代表直轄市 (或縣、市) 行使立法權,由直轄市 (或縣、市) 依法選出議員。台灣有6個直轄市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11個縣 (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及澎湖縣)及3個縣轄市 (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第二級行政區:鄉、鎮、縣轄市、區

「鄉」、「鎮」、「縣轄市」和「區」均設有自己的「公所」及「民代表會」。「公所」方面,由鄉 (或鎮、市、區) 民選出鄉 (或鎮、市、區) 長,負責對外代表鄉 (或鎮、市、區),管理鄉 (或鎮、市、區)政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辦理自治事項及執行委辦事項。「民代表會」則代表鄉 (或鎮、市、區)行使立法權,由鄉 (或鎮、市、區)的市民選出代表。台灣現時有146個鄉、38個鎮、14個縣轄市及170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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