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舉概述歷史概述台灣的選舉起始於1930年代日治時期。時為1935年,台灣舉行首屆地方選舉,選出州、市、街及庄議員,當時也有官派及民派議員各佔一半的兩次協議員選舉。第一次的台灣選舉,選舉人有性別和財產限制,例如男性年滿25歲、年納稅額5元以上,因此400萬台灣民眾,合乎資格的公民只有28,000人。1939年,台灣進行日治時期第二次地方選舉,後來因為二次大戰而不再選舉。 1945年,台灣成為「中華民國」,就在翌年(1946年)舉行鄉鎮市市民代表普選,當時有240萬宣誓公民參與選舉。之後,該市民代表亦間接選出各縣的縣參議員,而縣參議員則選出台灣的參議員。 未踏入民選前的台灣總統選舉,均為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每隔六年選舉一次,戒嚴時期(1954年至1984年)舉行了六次,第七次於解嚴後(1990年)舉行。 1991年4月,台灣經歷修憲,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成為台灣選舉的另一法理基礎。1996年,台灣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及副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此外,台灣於2003年底成為東亞第一個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權的地區。 現時的台灣選舉目前,台灣的選舉制度與架構則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17條載明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外,該法並在國民大會、立法、監察、地方自治制度、省縣及選舉等相關章節,提供台灣選舉的母法根源。 選舉方式一般而言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行之。普通是指滿二十歲的台灣公民,除了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外,皆可參加台灣選舉成為選舉人。平等即為一人一票。直接及無記名,表示投票行為必須親自並直接圈選,選票上亦毋須簽名。 台灣在解嚴及回歸憲法後的直接選舉,主要分為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立法院選舉 (立法委員)以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如市長、市議員、市民代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