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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保障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綜援計劃的目的,是以入息補助方法,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1.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1.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的居港規定:

      1.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2. 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3. 註: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
        2. 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七年的規定。
        3.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七年及b.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4. 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2. 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

      1.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5至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如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或工作時數少於本署所定標準﹐必須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3. 援助金類別

      援助金大致可分三類﹕

      1. 標準金額

        不同類別的受助人可獲不同的標準金額﹐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2. 補助金

        1. 長期個案補助金

          有高齡﹑傷殘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成員的受助家庭﹐如連續領取援助金達12個月或以上﹐可按家庭中這類合格成員的人數﹐獲發每年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作為更換家居用品和耐用品之用。

        2. 單親補助金

          單親家庭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以顧及單親人士獨力照顧家庭所遭遇的特別困難。

        3. 社區生活補助金

          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而非居於院舍的受助人每月可獲發社區生活補助金,以顧及嚴重殘疾人士在社區生活可能需要較多的費用。

        4. 交通補助金

          年齡在12至64歲,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的受助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

      3. 特別津貼

        申請人可獲發特別津貼﹐以應付個人或家庭的特別需要﹐例如租金﹑學費及其他教育費用﹑必需的交通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復康及醫療用具等支出。健全成人/兒童可獲的特別津貼﹐只限於租金﹑水費/排污費﹑與兒童就學有關的支出﹑幼兒中心費用及殮葬費用。

    4. 申請辦法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在接到申請後﹐本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

    5. 服務費用

      無需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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