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便覽
投 票 日 期 : |
2008 年 9 月 7 日 |
投 票 時 間 : |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晚 上 10 時 30 分 |
候 選 人 提 名 期 : |
2008 年 7 月 19 日 至 8 月 1 日 |
任 期 : |
新 一 任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任 期 由 2008 年 10 月 1 日 開 始 , 為 期 四 年 。 |
組 成 ( 60 議 席 )
- 30 名 議 員 由 地 方 選 區 選 舉 產 生
- 30 名 議 員 由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產 生
地 方 選 區 ( 30 席 ) |
(1) |
香 港 島 |
6 席 |
(2) |
九 龍 西 |
5 席 |
(3) |
九 龍 東 |
4 席 |
(4) |
新 界 西 |
8 席 |
(5) |
新 界 東 |
7 席 |
投 票 制 度 ︰ 比 例 代 表 名 單 投 票 制
功 能 界 別 ( 30 席 ) |
(1) |
鄉 議 局 * |
1 席 |
(2) |
漁 農 界 * |
1 席 |
(3) |
保 險 界 * |
1 席 |
(4) |
航 運 交 通 界 * |
1 席 |
(5) |
教 育 界 |
1 席 |
(6) |
法 律 界 |
1 席 |
(7) |
會 計 界 |
1 席 |
(8) |
醫 學 界 |
1 席 |
(9) |
衞 生 服 務 界 |
1 席 |
(10) |
工 程 界 |
1 席 |
(11) |
建 築 、 測 量 及 都 市 規 劃 界 |
1 席 |
(12) |
勞 工 界 |
3 席 |
(13) |
社 會 福 利 界 |
1 席 |
(14) |
地 產 及 建 造 界 |
1 席 |
(15) |
旅 遊 界 |
1 席 |
(16) |
商 界 ( 第 一 ) |
1 席 |
(17) |
商 界 ( 第 二 ) |
1 席 |
(18) |
工 業 界 ( 第 一 ) |
1 席 |
(19) |
工 業 界 ( 第 二 ) |
1 席 |
(20) |
金 融 界 |
1 席 |
(21) |
金 融 服 務 界 |
1 席 |
(22) |
體 育 、 演 藝 、 文 化 及 出 版 界 |
1 席 |
(23) |
進 出 口 界 |
1 席 |
(24) |
紡 織 及 製 衣 界 |
1 席 |
(25) |
批 發 及 零 售 界 |
1 席 |
(26) |
資 訊 科 技 界 |
1 席 |
(27) |
飲 食 界 |
1 席 |
(28) |
區 議 會 |
1 席 |
投 票 制 度 ︰ 「 按 選 擇 次 序 淘 汰 」 投 票 制 適 用 於 4 個 特 別 功 能 界 別 ( 以 * 號 標 示 者 ) , 「 得 票 最 多 者 當 選 」 投 票 制 適 用 於 其 他 所 有 功 能 界 別 。
選 民 人 數
地 方 選 區 : 3,372,007
功 能 界 別 : 229,861
投 票 地 點
- 每 名 選 民 及 獲 授 權 代 表 會 獲 安 排 到 指 定 投 票 站 投 票 , 所 編 配 的 投 票 站 會 鄰 近 他 /她 在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所 登 記 的 住 址 。
- 選 民 或 獲 授 權 代 表 會 在 投 票 日 前 收 到 投 票 通 知 卡 , 得 悉 獲 編 配 的 指 定 投 票 站 資 料 。
- 選 民 或 獲 授 權 代 表 若 因 殘 疾 需 轉 往 指 定 的 特 別 投 票 站 投 票 , 必 須 在 2008 年 9 月 2 日 或 之 前 以 書 面 或 致 電 向 選 舉 事 務 處 申 請 。
如 何 投 票 ?
- 在 2008年 9月 7日 ( 星 期 日 ) 的 投 票 時 間 內 (上 午 7時 30分 至 晚 上 10時 30分 )帶 同 你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前 往 投 票 通 知 卡 上 指 定 的 投 票 站
- 向 投 票 站 內 的 工 作 人 員 出 示 你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 以 便 核 實 選 民 身 分 。
- 你 將 獲 發 給 一 張 、 兩 張 或 三 張 不 同 的 選 票 (視 乎 你 的 選 民 資 格 而 定 ), 紙 板 以 及 刻 有「」號 的 印 章 ; 而 四 個 特 別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或 獲 授 權 代 表 更 會 獲 發 給 一 枝 黑 筆 。
- 你 應 在 投 票 間 內 填 劃 選 票 。 請 依 照 投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及 印 於 選 票 上 , 以 及 投 票 間 內 的 告 示 提 供 的 指 示 投 票 。 例 如 , 作 為 地 方 選 區 及 功 能 界 別 (除 四 個 特 別 功 能 界 別 外 ) 的 選 民 , 你 只 應 使 用 由 投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的 印 章 , 在 你 選 擇 的 候 選 人 名 單 內 或 候 選 人 姓 名 左 邊 的 圓 圈 內 , 蓋 上 一 個「」號。
- 如 你 錯 誤 填 劃 選 票 , 請 把 選 票 交 回 投 票 站 主 任 及 要 求 換 取 另 一 張 選 票 。
- 地 方 選 區 的 選 民 請 把 填 妥 的 地 方 選 區 選 票 摺 合 一 次 , 以 遮 蓋 選 票 上 的「」號 , 再 放 入 藍 色 投 票 箱 內 ; 而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請 把 填 妥 的 功 能 界 別 選 票 正 面 向 下 , 毋 須 摺 合 , 再 放 入 紅 色 投 票 箱 內 。
選 民 須 知
- 不 得 索 取 或 接 受 任 何 利 益 ( 包 括 禮 物 、 金 錢 等 ) 而 影 響 投 票 決 定 。
- 不 得 索 取 或 接 受 任 何 膳 食 、 飲 品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款 待 而 影 響 投 票 決 定 。
- 不 得 在 投 票 站 內 與 任 何 選 民 通 信 息 或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器 材 進 行 電 子 通 訊 。
- 不 得 在 投 票 站 內 拍 影 片 、 拍 照 、 錄 音 或 錄 影 。
- 不 得 請 其 他 選 民 代 為 填 劃 選 票 – 如 有 需 要 , 選 民 可 要 求 投 票 站 主 任 於 一 名 投 票 站 職 員 在 場 情 況 下 , 代 為 填 劃 選 票 。
- 不 得 干 擾 其 他 正 在 投 票 的 選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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