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從西元前起,開始有先民居住在青藏高原。以後,經過漫長的歲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衆多部落逐漸統一,成爲現在的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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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王朝
西元七世紀初,唐朝建立起強大的統一政權。與此同時,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贊干布兼併十餘個部落和部族,在西藏高原實現統一。松贊干布在位期間,銳意修好唐廷,吸取唐朝的先進生産技術和政治文化成果。他曾兩次派遣大臣赴唐廷求婚,於西元641年迎娶了唐太宗的宗女文成公主。唐高宗封松贊干布爲「附馬都尉」、「西海郡王」,後又晉封爲「賓王」。松贊干布奠定了吐蕃與唐朝200餘年頻繁往來的「甥舅親誼」。
西元821年,吐蕃王赤熱巴巾三次派員到長安請求會盟。唐穆宗命宰相等官員與吐蕃會盟官員在長安西郊舉行了隆重的會盟儀式。次年,唐朝與吐蕃結盟於拉薩東郊。此次會盟時在唐長慶元年(822年)和二年(823年),史稱「長慶會盟」。會盟雙方重申了歷史上「和同爲一家」的甥舅親誼,商議今後「社稷如一」。記載這次會盟內容的石刻「唐蕃會盟碑」共有三塊,其中一塊立於拉薩大昭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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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管轄
13世紀初,成吉思汗在中國北部建立蒙古汗國。
1271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爲元,並於1279年統一全中國,建立了統一的中央政權,西藏成爲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個行政區域。
自13世紀中葉西藏地區正式歸入元朝版圖後,中國雖然經歷了幾代王朝的興替,多次更換中央政權,但西藏一直處於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
1368年明朝建立後,採取了普遍封賜的政策,對具有政治實力的地方諸教派首領均賜加以「王」、「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准,遣使冊封。明朝中央對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襲了元朝的辦法,先後設置烏思藏、朵甘兩個「衛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分別管理前後藏、昌都和阿里地區的軍政事務。其間,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部分地區建立了宗本制度,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腦,明朝皆授以官職,使其既爲宗本(相當於縣長)又爲中央命官。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對西藏的治理更加嚴密,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權管轄的施政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1652年,五世達賴進京入見。
1653年,順治皇帝頒賜金冊、金印,敕封五世達賴,正式確定了達賴喇嘛的封號。
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羅桑益西爲「班禪額爾德尼」,正式確定了班禪喇嘛的名號。自此,達賴喇嘛在拉薩統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區,班禪額爾德尼在日喀則統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區。
1727年,清朝設立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雲南、青海的區界,就是於此時派員正式勘定的。
1750年,再次調整管理西藏的行政體制,廢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廈」),規定了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務的體制。
1793年,清朝政府就駐藏大臣的職權、達賴與班禪及其他大活佛轉世、邊界軍事防務、對外交涉、財政稅收、貨幣鑄造與管理,以及寺院的供養和管理等,頒佈了著名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共29條。此後100餘年,29條章程確定的基本原則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體制和法規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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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定,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簡稱「十七條協定」)。
「十七條協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鞏固國防,堅決驅逐帝國主義勢力;西藏地區一切涉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藏軍逐步改編爲人民解放軍。
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現行制度及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不予變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護,西藏的社會改革,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解決,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等。
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分別致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表示擁護「十七條協定」,決心維護祖國主權的統一;西藏各階層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領袖也表示堅決支援。從此,西藏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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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聯袂赴北京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這次會議上,達賴喇嘛當選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班禪額爾德尼當選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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