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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授勳及嘉獎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勳章獎章

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毛澤東等領導人認為國家榮譽制度是舊社會的遺存物,認為追求勳章會助長社會上的個人主義和私利主義的盛行,與「大公無私」的政治道德標準不符。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榮譽制度在2016年以前一直未能完整設立而處於空白狀態(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更屬於「破四舊」的範圍)。中國由此與瑞士、南蘇丹、厄立特里亞等並列為世界上少數沒有設立國家級勳章的國家。

近年來,很多中國大陸各界人士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善國家榮譽制度,製作並頒發國家勳章。2007年,民政部公開提出要「幾年內全面建立國家榮譽制度」,欲以「共同價值觀團結中華兒女」。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此法規定,國家設立「共和國勳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的傑出人士;設立「友誼勳章」,授予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2016年4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2017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實施黨和國家功勳表彰工作委員會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授予辦法》《「七一勳章」授予辦法》《「八一勳章」授予辦法》《「友誼勳章」授予辦法》,並建立黨、國家、軍隊功勳榮譽簿,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以「五章一簿」為主幹的統一、規範、權威的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

在「五章一簿」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確立以後,八一勳章、友誼勳章分別於2017年7月28日、2018年6月8日首次頒授,共和國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於2019年9月29日首次頒授,七一勳章於2021年6月29日首次頒授,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榮譽制度翻開新的一頁。

規則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通常每5年頒發一次,在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成立「逢五、逢十」週年時進行,必要時可在其它時間授予。

民事

共和國勳章

頒發機關: 國家主席
授予人員: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的傑出人士

友誼勳章

頒發機關: 國家主席
授予人員: 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

七一勳章

頒發機關: 中共中央總書記
授予人員: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作出傑出貢獻的黨員

國家榮譽稱號獎章

頒發機關: 國家主席
授予人員: 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中國政府友誼獎獎章

頒發機關: 國務院
授予人員: 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

航天功勳獎章

頒發機關: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
授予人員: 完成駕乘神舟飛船任務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航天員大隊航天員

全國優秀共產黨員獎章

頒發機關: 中共中央

授予人員: 思想政治堅定,與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作風過硬,有較高威信;工作能力出色,有突出成績。

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獎章

頒發機關: 中共中央

全國勞動模範獎章

頒發機關: 中共中央、國務院

全國先進工作者獎章

頒發機關: 中共中央、國務院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獎章

頒發機關: 中共中央、國務院

授予人員: 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學工作者。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獎章

頒發機關: 中共中央、國務院

授予人員: 對中國科技事業作出貢獻的外國人或組織。

軍事

八一勳章

頒發機關: 國家中央軍委主席

授予人員: 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勳的軍隊人員

紅旗勳章

頒發機關: 國家中央軍委主席

備註: 紅旗勳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軍人的一種戰時勳章,是現行中國軍事榮譽制度中的第二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

紅星勳章

頒發機關: 國家中央軍委主席

備註: 紅星勳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軍人的一種戰時勳章,是現行中國軍事榮譽制度中的第三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

英模獎章

等級: 榮譽稱號

授予人員: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可授予榮譽稱號。由中央軍委批准。

立功獎章

等級: 一等功

授予人員: 在軍隊作戰、訓練、執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由軍級單位批准。

等級: 二等功

授予人員: 在軍隊作戰、訓練、執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由旅、師級單位批准。

等級: 三等功

授予人員: 在軍隊作戰、訓練、執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由團、旅級單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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