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的合法性大家可能會疑惑,將一個單位分割成數間劏房是否違法,是否需要向屋宇署申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及41(3C)條,某些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的建築工程及排水工程(小型工程除外),無須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和經其批准便可在現有建築物內進行,但這些工程必需在不違反任何規例的情況下進行。例如,在樓宇內豎設非結構性間隔牆,便屬此類豁免審批工程。不過,有關加建的間隔牆仍須符合建築物規例所訂定的建築標準,包括不得令樓宇負荷過重及影響逃生通道。若有關「劏房」的建築工程全屬此類豁免審批工程,又不違反任何規例,則不屬於違例建築工程。隨着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在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關於「劏房」常見的室內排水工程,已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必需由合適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去進行有關工程,否則便屬違法。 由於大部份劏房的結構改動都是非結構性,因此屬豁免審批工程,所以劏房業主大多不需要事先申請。正正因為這個原因,劏房進行改建時不會受到監管,致基本安全要求也往往未達到標準。結果若劏房出現火災,住客逃生將出現很大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