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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問責制


廉政公署主要調查貪污的案件,而一些涉及高官操守的非貪污問題則不在廉政公署的職責範圍之內,因此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開始推行改革,實行高官問責制。

高官問責制並非單純為監管高官操守而設,同時亦為高官失職時設下懲罰制度,其內容大致如下:

  • 將所有司長和局長職級由公務員職位改為以合約方式聘任,並須為過失負政治責任。
  • 將局長向司長負責的制度改變為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政務司司長只負責行政長官直接委派的工作(曾蔭權上任後改回舊制)。
  • 原有公務員局長改稱「常任秘書長」,職責是帶領屬下公務員執行問責局長決策。但為平息公務員疑慮,規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須由公務員轉任;而且委任期滿後可返回公務員崗位(即俗稱「旋轉門」)。

高官問責制成立至今已接近十年,而已有三位高級官員因被指犯錯而自動辭職。而其中財政司司長梁錦松的辭職與個人操守問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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