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柏案葛柏自五十年代起便出任香港警察。他於1971年調任九龍區副指揮官,曾於1968年至1972年獲得殖民地警察服務獎章及英女皇警察服務勳章。任內一直暗中貪污。 1971年,警隊反貪污部開始調查葛柏的財產。1972年,葛柏借故以身體欠佳為由申請提早於1973年7月退休。1973年4月,警務處處長接獲報告,指控葛柏涉嫌貪污。調查發現,葛柏由1952年8月10日至1973年5月30日的薪金總數為89.19萬港元,但他的財產竟達437萬港元。同年6月,警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第一節,要求他解釋收入來源,亦禁止他離港。無奈他於1973年6月8日進入啟德機場禁區徘徊後,進入候機室(因為高級警官可在禁區自由出入),輕易避開出境檢查,乘搭飛機經新加坡逃回英國隱居。 葛柏的潛逃導致積聚已久的民怨爆發,並發起「反貪污、捉葛柏」大遊行。為了平息民憤,時任香港總督麥理浩爵士委任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葛柏逃脫原因及檢討當時的反貪污工作。1973年10月,政府採納了委員會的建議,於1974年2月成立了獨立於警隊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廉政公署,致力打擊貪污,並即時接手調查葛柏案,全力緝捕這位總警司歸案。 最初由於英國沒有收入與官職不相稱這項罪名,警隊或廉政公署均未能引渡葛柏。直至1974年4月,廉政公署已經得到因犯貪污而在赤柱監獄服刑的前警司韓德(Ernest Percival Hunt,別名喪亨)作污點證人,指控葛柏曾收受鄭漢權警司的25,000港元的賄款,以安排鄭漢權得到灣仔區指揮官職位。1974年4月29日,葛柏於英國倫敦被拘捕,並於1975年1月7日引渡回港,同年2月17日受審。 1975年2月17日受審,經過6日半的審訊,在同年2月25日判決葛柏罪名成立,入獄4年,25,000元的賄款悉數充公。判刑後,葛柏被關在赤柱監獄。 葛柏一案對香港社會影響深遠,而他的罪行亦促使了廉政公署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