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香港教育制度

成績匯報制度

類別甲:24個新高中科目(水平參照成績匯報)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考評局將參照預設的水平來匯報考生的成績。考生表現會分為五個等級(1-5級),第5級為最高等級。於第5級內,成績較佳的考生,可獲「5*」,成績最佳的考生,則可獲「5**」。表現低於第1級則「不予評級」。

類別乙﹕應用學習科目

乙類應用學習科目的評核工作將由個別課程提供者負責。考生的成績會經由考評局審訂,並於香港中學文憑證書上匯報。成績將以兩個等級發布,即「達標」和「達標並表現優異」。

類別丙﹕其他語言科目

丙類的科目,閱卷及成績評級等工作將交由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考試組(CIE)處理,而成績將以五個等級(A-E)發布, 以E 級為最低,A 級為最高; E 級以下的成績將「不予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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