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議會出位言詞事件簿被裁定為在其使用的語境下對議員或出席有關會議的官員1具冒犯性及侮辱性的言詞或不適宜在議會使用的言詞(截至2011年1月27日)
1. 憑藉《議事規則》第10(2)條,《議事規則》第41(4)條所訂有關禁止對議員使用具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的範圍擴展至涵蓋禁止對就相關事項列席有關會議的官員使用該等言詞。 2. 有關的立法會會議日期。 3. ‘甲’、‘乙’及‘丙’代表有關議員的姓名。 4. 有關的財務委員會會議日期。 5. 立法會主席在該會議上指出,該句說話是有冒犯性及侮辱性,並不恰當,但由於有關言論並無指明是本會議員,因此,他不能裁定有關言論違反《議事規則》第4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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