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酒後駕駛

酒後駕駛三級制

酒後駕駛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25,000 元及監禁 3 年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記 10 分違例駕駛記分

最短停牌期如下:

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最短停牌期
首次定罪 第二次/
再次定罪(註一)

第1級

(超過訂明限度(註二),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含有35微克/80毫克/107毫克酒精的比例)

六個月 兩年

第2級

(超過第1級,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含有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酒精的比例)

一年 三年

第3級

(超過第2級)

兩年 五年

註一:

任何人若曾經干犯酒後駕駛的相關罪行,不論對上一次的酒精濃度如何,都會被視作第二次/再次干犯酒後駕駛罪行。有關第二次/再次定罪的罰則將視乎酒精濃度而定。

註二:

『訂明限度』指:

  1. 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
  2. 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
  3. 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

下列酒後駕駛相關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定為『第3級』:

  1.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車輛;
  2. 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檢查呼氣測試而無合理辯解;或
  3. 沒有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而無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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