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三級制
酒後駕駛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25,000 元及監禁 3 年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記 10 分違例駕駛記分 
最短停牌期如下: 
	
		
			| 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 | 
			最短停牌期 | 
		 
		
			| 首次定罪 | 
			第二次/ 
			再次定罪(註一) | 
		 
	
	
		
			
				第1級
				(超過訂明限度(註二),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含有35微克/80毫克/107毫克酒精的比例) 
			 | 
			六個月 | 
			兩年 | 
		 
		
			
				第2級
				(超過第1級,但低於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含有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酒精的比例) 
			 | 
			一年 | 
			三年 | 
		 
		
			
				第3級
				(超過第2級) 
			 | 
			兩年 | 
			五年 | 
		 
		
			| 
				 註一: 
				任何人若曾經干犯酒後駕駛的相關罪行,不論對上一次的酒精濃度如何,都會被視作第二次/再次干犯酒後駕駛罪行。有關第二次/再次定罪的罰則將視乎酒精濃度而定。
				註二: 
				『訂明限度』指: 
				
					- 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
 
					- 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
 
					- 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
 
				 
			 | 
		 
	
 
下列酒後駕駛相關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定為『第3級』: 
	-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車輛;
 
	- 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檢查呼氣測試而無合理辯解;或
 
	- 沒有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而無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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