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器官捐贈

如何參與器官捐贈?

如果在香港參與器官捐贈,針對死後捐贈器官的情況,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

  1. 沒有年齡限制
  2. 腦死者 (器官功能因呼吸機或藥物得以短暫維持) 可以同時捐贈器官及組織
  3. 心臟停頓死者多數只可以捐贈組織 (即眼角膜、皮膚和骨骼)
  4. 有關器官或組織之功能良好
  5. 沒有感染嚴重傳染病 
  6. 沒有感染愛滋病
  7. 除原發性腦腫瘤,一般癌症患者並不適合捐贈器官、骨骼和皮膚。另一方面,淋巴癌、血癌、骨髓癌和涉及眼睛惡性腫瘤以外的癌症患者,死後則可以捐贈眼 角膜遺愛人間。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並且經過家人同意,就可以進入登記器官捐贈的程序。為了有效記錄和方便市民參與器官捐贈計劃,衛生署在2008年設立了「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讓器官捐贈者能夠自願登記,並在死亡後捐贈器官的意願得到妥善的紀錄。醫護人員及捐贈者家屬亦可以透過名冊,得悉捐贈者器官捐贈、遺愛人間的心願。

參與器官捐贈有兩種方法,第一個方法是登入衛生署「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網站:www.codr.gov.hk 進行網上登記,輸入個人資料。第二個方法就是填妥器官捐贈宣傳單張的登記表格,郵寄及傳真至衛生署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管理主任。衛生署收到登記表格後,會以電話進行核實,核實完畢後,捐贈者的資料會收錄於「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

器官捐贈者亦可選擇不使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但必須簽署及隨身攜帶「器官捐贈證」,並向家人告知捐贈器官的意願。

至於活體捐贈器官方面,捐贈者必須是患者至親,或已結婚三年以上的夫婦。捐贈者必須年滿十八歲或以上,有足夠理解能力明白移植手術風險,而且血型必須脗合,亦要符合一系列測試。程序較遺體器官捐贈繁複,但一切以不對捐贈者的身體造成傷害為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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