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話題

啟德體育園

發展歷史

九龍啟德機場搬遷後,香港政府於1999年6月制定九龍東南發展修訂計劃,經徵詢公眾意見,2001年8月24日刊憲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中,啟德角地區將會預留大幅土地,以發展包括多用途體育館在內的大型體育設施。2007年,時任香港特首曾蔭權提出《十大建設計劃》,其中的啟德發展計劃建議在舊啟德機場停機坪興建「啟德體育城」(即啟德體育園區)。

前期工程

2009年,建築署聘請顧問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於同年年底定出體育場館和附屬體育設施的初步佈局。2010年,完成啟德體育園區活動總覽及經濟影響評估。2012年,完成初步技術可行性研究。

2013年1月18日,民政事務局邀請私人企業及其他持份者就發展啟德體育園區提交初步及不具約束力的意向書,向商營企業徵求初步意向,截止時共收到四十份意向書,分別來自建築師、建築承建商、體育及娛樂公司、項目管理公司、銀行以及顧問公司等。同時,香港政府委託羅兵咸永道制訂及評估有關啟德體育園區採購及融資安排的詳細方案,顧問研究發現,應以單一及整體方式建設啟德體育城設施,否則難以發揮其最大效益,又建議以公共及私人機構合作營運模式進行融資。

2014年1月10日,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楊立門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表示預計於同年5月申請啟德體育園區前期工程撥款約5,000萬港元,於同年年中前展開前期工程,包括聘請顧問為到工程進行技術研究、聘請工料測量顧問、擬備建築工程總合約、聘請承建商進行土地勘測、諮詢事務以及招標等等;建築署則於2015年招標,於2016年年中完成招標後動工,合共斥資230億港元興建啟德體育園區。民政事務局認為康文署並無足夠人力資源和經驗以營運大型體育場館,建議邀請私人機構參與啟德體育園區落成後的長期營運,此舉確保項目符合目標,亦可以藉助私人機構的專業知識及創新意念管理啟德體育園區;此外,民政事務局劃開設一個由一名丙級政務官和3名非首長級職位所組成的專責小組協助落實計劃及檢討私人遊樂場地的契約政策等事務。然而,由於涉及的規劃和招標程序比較原先所估計的複雜,因此最新估計最早延後至2015年7月至8月才就項目的前期工程招標,於2016年年初展開邀請意向書的程序,並且於同年下半年選出最佳的4至5個方案及要求入圍財團草擬詳細建議書。

2015年2月6日,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啟德體育園區項目之進展,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麥敬年表示,啟德體育園區因為一連串內部及外部的元素影響,項目將會比較原定預期延遲9個月完成,即2020年至2021年;當中包括花費不少時間討論啟德體育園區乃由哪個部門負責、管理及控制等,以及研究項目發展規模。

2016年5月20日至7月19日,民政事務局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啟德體育園公眾參與活動,超過90%受訪者「同意」或「非常同意」發展體育園。

2016年10月,啟德體育園完成初步設計,民政事務局向海濱事務委員會交代計劃,新設計規劃將體育園高度限制由55公尺提高至70公尺,在主場館加建開合式隔音天幕,可有效阻隔大型活動產生的噪音;在主場館旁邊興建一所設有300個房間的酒店,為運動員提供住宿;在公眾休憩空間設置食肆連露天茶座。城市規劃委員會在2017年3月17日批准有關規劃申請。

2017年6月23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以36票贊成、21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啟德體育園近319億工程撥款申請。

民政事務局於2017年4月至7月公開招標,邀請有興趣競投合約的申請者參與資格預審,共收到6份申請,經評審後,有三名通過預審的投標者獲邀進入招標程序的第二階段,於2018年8月截標時,共收到兩份標書,分別爲港企新世界發展以及中資背景的富力地產集團。經過四個月的評審後,2018年12月28日,政府將「啟德體育園」項目設計、興建及營運合約批予新世界發展及新創建旗下 Kai Tak Sports Park Ltd.(KTSPL,即啟德體育園有限公司),為期25年,包括4至5年的設計興建階段和約20年的營運期。政府承擔近300億元的建築費用,承辦方KTSPL以自負盈虧方式營運,營運總額須向政府定期分帳。

正式動工

2019年4月23日,啟德體育園正式動工,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新世界發展第三代掌舵人兼啟德體育園有限公司主席鄭志剛等人主持動土儀式,體育園由博普樂思建築師事務所(Populous)負責總體規劃以及整個園區的場館設計,關善明建築師事務所、雅博奧頓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ADI Limited) 為執行建築師、景觀設計師,由新世界發展轄下的協興建築承建,並由奧雅納提供一體化的工程設計服務。體育園公司須在由合約開始日起54個月(即2023年8月前)完成工程,若延誤每日須繳付430萬元違約賠償金。但受COVID-19疫情影響,鋼材短缺致建築進度受阻,部分工程須延長9個月至1年,預計至少要到2024年下半年才能啟用,民政事務局指建造工程受疫情引伸的連鎖效應延誤,屬合約雙方皆未能預見的情況,並非承建商本身責任,因此不涉及違約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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