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2003年10月17日的大會上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公約),與1972年通過的關於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互相配合。這公約的宗旨是: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尊重有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欣賞的重要性的意識; 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據公約界定,「保護」指採取措施,以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承傳(主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 隨著第30個國家向聯合國交存了批准書,公約於2006年4月20日正式生效。締約國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編製清單,按公約第12條規定,各締約國須根據自己國情,制訂一份或數份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並須定期更新。 2004年11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確認公約將適用於香港。隨著公約於2006年4月生效,特區政府於同年在香港文化博物館內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組,以執行公約要求的具體工作。按公約第12條規定,特區政府正積極籌劃進行全港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以制訂一份香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特區政府於2006年委託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部就香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一項初步研究,以確認在進行全港性普查時所須處理的各項問題。這項初步研究參照2006年首批列入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78項非物質文化遺產而進行。研究報告於2007年提交。特區政府於2008年7月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諮詢委員會,就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向政府提供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