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保護動物的措施
「動物」在法律下的不同定義:
-
動物
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經濟動物
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實驗動物
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寵物
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註:名詞解釋來自台灣《動物保護法》之用語。
各地保護上述各種動物的措施
-
動物
-
聯合國《動物權利的世界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在1978年10月15日宣讀,確認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但此宣言並無法律約束力。
-
南非
在廣闊園區野放人工繁殖獅子供外國觀光客狩獵,是南非觀光業的主要項目。但在保育界強烈施壓下,南非立法限制這種備妥現成獵物的「罐頭式狩獵」,規定放生滿2年的繁殖獅才能獵殺,新法2007年6月1日生效。
-
台灣
-
賽馬
政院2007年4月13日宣布不會開放賽馬,因為目前的《動物保護法》不准許虐待動物,台灣也沒有賽馬條件。
-
賽馬
保育團體表示,台灣每年放生總金額超過2億元,但不當的放生可能造成生態浩劫。
-
流浪狗
被收容的流浪狗依規定公告7天無人認養,將施予安樂死。
-
經濟動物
-
實驗動物
-
寵物
-
美國
-
德國
飼主可以帶著寵物上街,連百貨公司、大飯店也都不會拒絕主人帶著狗狗光臨,飼主還可以跟寵物一起搭公車、火車、飛機。
-
英國
-
俄國
莫斯科市議會2005年11月22日通過《保護寵物法》,規定養狗不遛狗的主人要罰款。
-
日本
《動物愛護管理法》規定,2006年6月起嚴禁出生60天以下的犬貓買賣。
-
台灣
屏東市潘姓婦女養的狗,2006年11月25日把鄰居5歲男童咬得鼻淚管斷裂、眼眶骨折,2007年5月15日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9天,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