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章的背景歷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設立本身的勳銜制度,以標誌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祖國,進入歷史新紀元。 頒授勳章的目的:為了嘉許為香港回歸祖國作出貢獻的人士,確認社會價值觀及樹立新模範、以及增加市民凝聚力。 獲授勳的人士的資格:
授勳及嘉獎提名:各局局長和部門首長於每年收到授勳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發出的一份籲請提名通告後,便擬備授勳及嘉獎的提名,提交授勳評審委員會考慮。為擴大提名範圍,當局更鼓勵各局及部門與其相關的非政府機構尋求提名。另外,公眾人士直接提交授勳評審委員會秘書的提名,亦會轉交有關的局或部門處理。授勳及嘉獎的名單,經由授勳評審委員會推薦,最後由行政長官批准。 頒授英勇勳章的提名可在年內任何時間進行,並應在有關的英勇事件發生後盡早提交給授勳評審委員會審議。當局可在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授勳名單中公布頒授英勇勳章,或在其後的適當時間另行公布。 長期服務獎章及加敘勳扣是頒授予品格堪稱典範、行為良好,並服務了若干年,期間表現良好的紀律部隊人員。廉政公署長期服務獎章和紀律部隊長期服務獎章的提名是由所屬的紀律部門首長提交給行政長官批核。 授勳評審委員會:是否接納推薦授勳或嘉獎的名單,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決定。為確保各項推薦標準一致、恰當和符合核准的頒授準則,由各局局長和部門首長提交的提名書(紀律部隊和廉政公署長期服務獎章的提名除外),全部會經由授勳評審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如下:
協助授勳評審委員會工作,當局成立了兩個小組委員會。該兩個小組委員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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