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週記

九月二日

近期最引起市民廣泛關注的新聞,莫過於阿嬌在大馬雲頂演唱會後台遭偷拍,照片刊於八月二十三日出版的《壹本便利》雜誌封面,以及第四十二至四十四頁內,並透過該雜誌的網站上載有關相片,期後更加印藉此謀利。

對於今次有關的事宜,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已將《壹本便利》的報道裁定屬於二級的不雅物品。

而當時人鍾欣桐亦已正式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壹本便利》有限公司、總編輯袁彩玉,以及負責印刷的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指違反「保密責任」(Breach of confidence),在未通知原訴人或取得原訴人同意之前,將有關照片刊登,和上載到公司的網頁發佈,要求法庭發出禁制令,禁制照片再次刊登,以及把載有相關照片的底片、相片、錄像、電腦磁碟等物件全部交出,並命令他們銷毀所有相關檔案,交出該期雜誌的利潤帳目,與賠償金錢。

其次,據大馬法律界消息稱,警方或會援引刑事法典第二百九十條(騷擾公眾)或第二百九十二條(出售猥褻書籍)來調查該案,兩罪若一旦成立,可被判罰款,或監禁三個月。

今次的偷拍事件,確實對藝人造成很大的震撼,在壹集團旗下的刊物未發行之前,昔日藝人與傳媒是規守著一個相互依靠的關係,新聞及宣傳起了互動的作用,守規自律,相方的合作,使之取得相贏的局面。現在壹集團的出現,把傳媒的文化改寫,譁眾取寵、誇大標題、斷章取義、跟蹤偷拍,著眼點只放在所存有的新聞價值,時下的傳媒報章雜誌經常以「公眾利益」為前題,不過,侵犯私隱以及失實的報導,只能夠談得上「引起公眾興趣」,並不涉及「公眾利益」,相信這一點,大家應該不難明白。

至於提及「引起公眾興趣」,這些不良的傳媒集團得以立足,未被淘汰,廣大的市民亦有責任,就以今次偷拍為題材的《壹本便利》,在不足半小時內賣出一萬五千多本,讀者多番的「支持」,使生產商加印謀利,再次偷拍跟蹤,我們其實是否不斷在縱容及鼓勵,使不法的刊物有其生存空間呢?好奇心每一個人也有,但大家又可否罷買,藉此抵制不法的傳媒,因為我相信偷拍藝人的相片,並沒有增加市民的學術常識,以及對時事的觸角,所以不買不看,也不是一種損失。

另一邊廂,傳媒多次的偷拍,其實已為立法埋下伏線,直至今次的事件,所有圈內人舉行聲討大會、遊行,呼籲立法管制,要求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以及正視現行法例並未能有效監管傳媒以偷拍形式侵犯藝人私隱,舉例:《壹本便利》自創刊後,其實已被控告了十多次,但最高的一次刑罰都只是罰款五萬元,確實未能引起阻嚇作用,因此在我身為藝人的立場,當然贊成立法,保障我們的私隱,使藝人得以擁有他們的私人生活空間。

最後,大家有否試想,若落實立法,對於日後在其他報導方面,都可能有影響,要不是傳媒的粗劣行為,市民連番的縱容購買,又何須導致今天要堅硬立法,記者採訪時有所避忌,使新聞的透明度有機會大大減低,最後有所損失的,也都是我們一眾的市民,所以我僅希望立法後,私隱、法律、以及知情權三者之間,能夠拿捏一個平衡,再次取得相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