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週記

八月十二日

香港立法會經過連續五天共五十七個小時會議後,於八月六日凌晨二時終於三讀通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使執法機構可以依法進行竊聽通訊及秘密監察活動。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規定,執法機關(警方、廉署、海關、工商署)在進行竊聽通訊和秘密監察行動之前,必須得到授權;在執行授權期間,執法機關必須確保遵守授權的條款;在相關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在遵守條例、實務守則和授權條款方面都會受到獨立的監察和執法機關的內部檢討。

據我了解,今次要在短時間內作出裁決,是基於去年毛玉萍一案,辯方律師指出,廉署在檢控毛玉萍之前進行電話竊聽的依據,即1963年通過的《電訊條例》第33條的合法性,辯方指該條例違反《基本法》第30條,侵犯市民的通訊自由及通訊秘密受保護的權利。另外,亦因今年艾勤賢及林炳昌的案件,林炳昌與律師商議案件的電話內容疑遭廉署竊聽,所以亦引起很大迴響。

為了授權執法人員繼續以竊聽方式偵查案件,特首曾蔭權根據「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頒布了「執法秘密監察程式」行政命令,但引起民主派強烈批評。因此,最終高等法院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裁定「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違憲,並指「執行秘密監察程式」命令僅屬行政命令,沒有立法效力;但為免這項裁決導致法律真空,無法可依,法官命令有關裁決暫緩六個月生效,即零六年八月八日,讓政府進行有關的立法工作。

其實這類型的行政命令在英國統治時,直至董建華年代已存在,由港督或行政長官簽署授權各執法機關,進行竊聽和秘密監察行動,但基本法的出現,人權日漸被重視,形成現今人權凌駕於政令,所以政府需在保障市民自由和隱私,以及保障市民安全及社會治安方面要取得平衡,因此相信立法是必要的。

無論在香港或海外,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都是執法機關不可或缺的調查工具,對維持治安及保障公共安全十分重要,對於此法例,或許是削弱了行政長官的權力,但只要具備一個相當完善的制衡機制,截聽專員(現由胡國興出任)能夠嚴格監察執法人員不會越權,依法辦事,對市民的隱私和安全,應該是百利而無一害,未有犯事,大家又何須顧慮太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