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週記

一月八日

香港的租務條例精神是保障租客為主,對業主而言,保障相對較少,所以經常出現「業主出租容易收樓難」的情況。而我所遇到的,都是一些「野蠻」租客,實在令我非常頭痛。

多年前我將其中一所物業出租,並與該租客簽訂為期兩年的租約;首年為「死約」,次年為「生約」。怎料這位租客屢屢拖欠租金。那時他已住了一年零九個月,而他又沒有提出續租,我便以為待他多住三個月,就可以請他遷出。豈料在租約期滿後,他不但不肯遷出,還以一項新例來拖延時間。這項條例是《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在2004年7月9日生效,其原意是保障業主的。因為以往有租住權保障時,住宅租客只要願意繳付市值租金,便有權依法重訂租賃。修訂條例便撤銷了這項制度。可惜,它不單幫不到我,反倒讓這位租客多賴一年。原來為減輕撤銷租住權制度對那些在條例生效前已存在的租約的租客的影響,在2004年7月9日前存在的住宅租約的業主如有意終止租約,必須在租約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十二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之前我完全不知道要這樣做的。最終,我要多給他一年的通知期,而且是由發出律師信的那天起計算。就這樣,本來兩年的租約,便自動變成「三年」了。

給他多住了一年多後,因為扣除按金,他仍欠我五個月的租金,所以我循法律途徑,委託律師向他發出律師信,追回所欠租金,並準備收回該所物業;現在正等待法庭的裁判。不過他向我求情,希望我不要告他。我便給他寬限期,若他能在本月下旬前繳交全部欠租,就不再追究。其實,該租客無所不用奇技地拖欠租金,又開空頭支票,又大話連篇。假如他突然逃之夭夭,我也拿他沒法。如果要請私家偵探,或向法庭申請出入境禁制令,那又會花上很多精神和時間。現在,唯有看看能否在本月下旬,收回他的租金了。

不知為何,我遇到的,都是一些橫蠻的租客。有次我將一所在碧瑤灣的物業出租。該租客不只拖欠租金,還欠下超級市場一大堆未付的帳單,惹得超市來向我追收欠款。另外一位住在麗港城的租客,動輒便致電給我,要求我立刻修理樓宇內的小問題。若我無暇立刻跟進,他便找一些收費昂貴的師傅來維修,最終將一大筆維修費轉嫁給我。其實,不只在香港出租物業問題多多,在加拿大追討欠租也是困難重重的。以前我曾委託加拿大的地產商,向一位租客收回物業。豈料在租約未完結前,那租客已經不知所終了。那時真令我莫名其妙,不用通知,又未付清欠租,就可以這樣消失,那簽訂的租約來幹甚麼呢?

我又不會買甚麼股票、期貨。一個女人,以為買樓收租是較穩健的長線投資。但遇過那麼多「野蠻」的租客後,我真的怕了。有些朋友說,租客之所以肆無忌憚,可能恃著我是知名人士,為免給傳媒胡亂炒作,不敢和他們吵起來。而且每次約滿後,我都要花一筆錢去裝修,同時又要繳交差餉、管理費等,支出可謂不少。故此,現在我已將物業全部售出,再也不出租了。